作者|杨永东,浙江海泰(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高山法律
原标题=《庭审中如何进行有效的质证?》 》
摘自《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第二版)》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提出的意见。 质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证据及其证明对象提出质疑、解释和辩论,最终使法院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
实践中,很多质证往往流于形式,有的质证意见根本就是为了否认而否认。 质证的理由太牵强,没有说服力。 这样一来,不但不能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反而影响了自己在法庭心目中的诚信。
好的质证意见应该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切中要害,足以降低法庭采信对方证据的概率。 本文拟以案例为基础,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基本维度以及背景等角度,探讨如何增强质证理由的说服力以及如何更有效地进行质证。提升证明维度,结合质证实践经验。 交叉询问并寻求同行的建议。
1、证据真实性质证
(一)基于对签名、印章真实性的怀疑
【案例一】股东代表诉讼案。 宁波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有两名股东。 深圳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持有90%股份; 王先生持有10%的股份。 王先生亦为宁波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冯先生现任宁波公司监事。 2014年,宁波公司与冯某之子冯某签订了17份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将公司名下的17处房产出售给冯某。 17处房产已全部过户到冯某某名下,但直至2016年,冯某某仍未向宁波公司支付一分钱。尽管深圳公司极力催促,宁波公司仍没有主张其权利。 2016年9月,深圳公司行使股东代位权,将冯某诉至法院,要求冯某支付房款,并以宁波公司为第三人。 庭审中,冯某某与宁波公司共同提交了2014年签订的三方协议,意在证明该17处房产是为了抵销宁波公司对王某某控制的慈溪公司所欠债务。 考虑到宁波公司和慈溪公司均由王某实际控制,而冯某又是宁波公司监事冯某的儿子,原告律师判断诉讼过程中形成三人协议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向三方发起挑战。 协议签署日期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并启动了协议成立时间的评估。 鉴定结果显示,三方协议确实是在2016年9月之后形成的。由此,法院对被告及第三人的信任度也大大降低。
【提示】实践中,对签名、印章的真实性、形成时间、视听资料是否经过编辑等质疑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个问题通常需要通过鉴定等方法来解决。 如果有充分的依据或理由形成充分合理的怀疑,您应在提出质疑的同时申请法医鉴定。 需要指出的是,鉴定需要相当的财力和精力,如果鉴定结果表明鉴定对象是真实的,将会损害法院对申请人的信任。 因此,除非有足够的理由,否则一般应谨慎申请评估。
(二)基于基本逻辑的质证
[情况2] 该情况与[情况1]相同。 庭审中,宁波公司又提交了一份董事会决议,拟证明该17项财产已通过董事会决议分配至包括深圳公司股东在内的股东名下。 这两个证据显然违反了逻辑矛盾的基本规律。 因为宁波公司将房产过户到冯某某名下,既不能属于股东内部的房产分配,又不能属于清偿债务的行为。 前者属于公司财产的分配和清算,后者属于股东个人债权的抵消。 两者不可能同时成立。 因此,在质证过程中,根据基本逻辑规律,可以对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提示】逻辑的三大基本定律是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 其中,矛盾律在证据真实性的验证中最常用。 矛盾律是指两个命题在逻辑上相互矛盾,不能同时为真。 在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应当且应当只能有一种解释或者描述,而不能同时有另一种相互矛盾或者不相容的解释或者描述。
(三)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质证
【案例3】财产损失赔偿案。 2016年,台风期间,宁波某村沿江13家企业遭遇前所未有的严重洪涝灾害。 洪水发生时,沿河防洪工程正在施工,受影响企业均位于防洪工程开挖的三大缺口附近。 受影响企业一致认为,是建设单位的违法施工行为造成了洪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诉讼过程中,被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交了监理通知书及答复,意在证明其施工行为完全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规范,并修建了临时施工围堰。 事实上,洪水现场并没有临时围堰。 庭审中,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在质询环节询问被告:请说明一下贵公司修建的临时围堰的具体位置? 宽度是多少? 长度是多少? 高度是多少? 具体预算和实际费用是多少? 可以提交设计和施工图吗? 有项目图像数据吗? 由于被告根本没有建造临时围堰,自然无法回答这些问题,只能对他做出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