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国海警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解释
高一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保障海警有效履行海上维权和执法职能,按照规定惩治海上犯罪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海洋权益和海上秩序,中国海警局、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海上执法司法工作实际需要,就海上刑事案件审理管辖、海警办理刑事案件申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海警办理刑事案件检察监督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经过研究,形成了《关于办理海事刑事案件管辖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共六条,主要明确了审判管辖、侦查管辖、申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检察院派员介入海上刑事案件侦查等相关问题。
□ 检察院派员介入侦查活动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指导侦查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和标准,及时、全面、规范地作出裁判。 收集、固定证据,提高侦查活动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检察官提前熟悉案件情况,提高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效率,减少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补充侦查,提高案件侦查效率。预审程序中案件处理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2020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相关问题的通知》(海警〔2020〕1号)(以下简称海警〔2020〕1号)。 (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对《通知》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和说明。
《通知》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根据决策部署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武警部队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海警队伍全部划归中央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改制为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行使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职权及相关行政机关。 海巡署调任后,领导指挥架构、运行机制、协作关系将发生重大变化。 为确保机构改革方案顺利完成,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部队行使海上维权执法问题的决定》。 2018年6月22日发布的《执法权》,明确中国海警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等任务,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规定的公安机关相应执法权。法律。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附录中增加了一条规定:“中国沿海海警履行海上维权 “中国海警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海警的侦查权性质与公安机关相同。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与公安机关相同,享有与公安机关同等的侦查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保障海警有效履行海上维权和执法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依法惩治海上犯罪。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海洋权益和海上秩序,中国海警执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开始研究起草2019年初,《关于办理海事刑事案件管辖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期间,三单位结合海上执法司法工作实际需要,开展了以下工作:就海上刑事案件审判管辖、海警刑事案件申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对海警办理刑事案件的监督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充分沟通并广泛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单位以及沿海法院、检察院、海警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我们对《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条,主要明确了审判管辖、侦查管辖、申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检察院派员介入海上刑事案件侦查等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