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中谋化工有限公司、上海鑫谋新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2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犯技术秘密/利用全部技术秘密/故意侵犯技术秘密/赔偿金额
裁判分
1.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完整的产品工艺、成套生产设备信息等技术秘密并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已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但被诉侵权人提供足以推翻其主张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2、被诉侵权人构成故意侵犯技术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的销售利润计算赔偿数额; 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利润率计算赔偿数额。 根据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的销量乘以赔偿数额计算。
案件基本事实
嘉兴中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谋化工公司)是全球主要的香兰素生产商,拥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上海欣谋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谋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专业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新产品开发。生物学和化学工程领域。 。 2002年起,嘉兴中谋化工公司与上海新谋公司联合开发了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的新工艺,包括缩合、中和、氧化、脱羧等反应过程,以及愈创木酚、甲苯、铜的回收工艺氧化物和乙醇。 嘉兴某化工公司和上海鑫某化工公司声称的技术秘密包括六个秘密点。 上述技术秘密的载体为287张设备图纸(含主图和零部件图)、工艺管道和仪表流程,涉及58台非标设备。 图片(第三版)25张。 嘉兴中某化工公司与上海鑫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长期企业合作专项合同》均载有保密条款。
付某根自1991年起在嘉兴市一家化工公司工作,2008年起担任香兰素车间副主任,主要负责香兰素生产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嘉兴中某化工公司自2003年起制定了文件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食品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手册、设备/设施管理程序等文件。 嘉兴中某化工公司对员工进行内部管理制度培训。 付某根于2007年参加了管理体系培训、环境管理体系培训、宣传教育培训、标准实施培训。2010年3月25日,嘉兴某化工公司制定了《档案及信息管理安全保密制度》。 自2010年4月起,嘉兴某化工企业陆续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员工的保密义务。 付某根以打算辞职为由,拒绝签署保密协议。
王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氏集团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8日,经营范围包括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的研发、生产,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 王先生曾在某部队担任监察员。 宁波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科技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1日,由王军和王集团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王军担任法定代表人。 宁波王氏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0日,王氏科技公司实物投资8000万元。 经营范围为实用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剂)的研发和生产。 其主要产品是香水。 任命兰苏、王某军为法定代表人。 2017年,宁波王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富士王香料(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王公司)。
2010年春节前后,冯某毅、付某根、费某良开始就香兰素生产技术进行洽谈,寻找交易机会。 同年4月12日,三人前往王集团公司与王军洽谈香兰素生产技术合作。嘉兴智谋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智谋公司)为甲方宁波私人侦探 指导案例220号:嘉兴中谋化工有限公司、上海鑫谋新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氏集团案,集团公司香兰素分公司作为乙方签署香兰素技术合作协议。 同日,王氏集团公司向嘉兴智公司开具100万元银行汇票。 冯某毅通过背书、转让方式提取100万元现金支票,分别支付给付某根40万元、费某亮24万元。 随后,付某根交给冯某乙一个U盘,里面有200张香兰素生产设备图、14条工艺管道及仪器流程图、主要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冯某乙将其转交给王某乙。 军队。 同年4月15日,付某根向嘉兴市一家化工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 同年5月,付某根从嘉兴一家化工公司辞职。 随后,他与冯某义、费某良进入王某科技公司香兰素。 车间工作。 2011年3月15日,浙江省宁波市环保局批准王科技公司香兰素生产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年产香兰素5000吨。 同年6月,旺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 富世王某公司自成立以来,持续使用王科技公司作为股权投资的香兰素生产设备生产香兰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