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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决定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房屋征收的公告(鄞州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4-02-05  浏览数:

因公共利益需要宁波商业调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条例的通知》关于宁波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补贴和奖励的通知》(甬政发[2015]28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鄞州区国有土地(鄞政发[2015]92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补贴和补偿费的通知》根据《关于奖励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5]13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宁波市三期扩建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栎社国际机场如下:

1、征地范围: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位于鄞州区古林镇戴家村、工人村。 具体为:宁波伊思达洁具有限公司、宁波一顺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县古林昌盛禽蛋加工厂、鄞县利和电子厂、鄞县博林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博和汽车配件厂、宁波市鄞州汇鑫工艺制品厂、鄞县古蔺二商公司戴家店(陈小高)、宁波天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详见规划红线图。

上述房屋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上述被征收房屋由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及补偿具体工作委托鄞州区古蔺镇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

3、合同签订及搬迁期限为60天。 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后另行公布。

四、本公告期限为10日。 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公告。

附件: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6 年 1 月 4 日

附录

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全面开展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国家、省、市、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实行合并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了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 收集目的

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是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 因项目建设需要,必须依法征收相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符合公共利益。

二、收集范围

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位于鄞州区古林镇戴家村、工人村。 具体为:宁波伊思达洁具有限公司、宁波一顺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县古林昌盛禽蛋加工厂、宁波市鄞州利和电子厂、鄞县博林工贸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博和汽车配件厂、 宁波市鄞州汇鑫工艺制品厂、 鄞县古蔺二商公司戴家店(陈小高)、 宁波天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三、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9户,其中8户为非住宅工业建筑,1户为非住宅商业建筑。 房屋所有权证涉及的登记建筑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未登记建筑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 涉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约为平方米,未办证面积约为平方米。

四、赔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通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的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2015]28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通知》关于印发《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5]92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贴和奖励条例》的通知(银政办发[2015]13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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