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3日7时10分左右,鄞州云龙镇宁波明洲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DQH12-03-C1B地块项目(云龙镇北段)施工现场发生坠落事故。区。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鄞州区人民政府委托鄞州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由区监委、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云龙镇等单位。
2020年7月24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考核办法》和《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安全生产调查情况开展“回头看”的通知》 2021年事故发生”,区安委会决定成立宁波明州建设有限公司“5·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评估工作组。 考核工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云龙镇人员组成。 评估工作组组长为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钱帅红。 请区纪委监委委员参加。 调查组其他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 现将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流程
(一)行政执法主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大事故、特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人民政府处理”。分别是事故发生的城市。 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 ”。区政府可以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一般事故调查。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本案行政执法人员为区应急管理局及所属安监大队在职行政执法人员。 他们均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符合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要求。 正式要求。
(三)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负责的人民政府负责”。事故调查应当自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 区政府7月6日收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有权依法作出批准。 本案属于区政府管辖。
(四)事实、证据查明:本案查明事实清楚。 向区政府报送的《宁波明洲建设有限公司“5·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当事人资料经区应急管理局批准的身份证复印件、死亡救助补助协议书等证据,可以证明“5·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在宁波明洲建筑有限公司的事实。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原因宁波婚姻调查公司,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向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建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区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准。 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准确。
(六)定性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万元。 损失事故”。 本案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一般事故的描述是准确的。
(七)行政执法程序:本案按照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报区政府批准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八)行政执法文书:本案行政执法文书总体规范。
综上,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定性准确宁波正规私家侦探,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