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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业调查公司|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11-10  浏览数:

关于发布《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个地区的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该市的商业保理公司:

特此印制并分发《上海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请仔细阅读。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日

《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规范本市商业保理公司的运作,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该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商务 ,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制定这些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和试点商业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基于实际交易的应收账款转移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保理融资和销售。子账户(类别)账户管理,应收账款收集,非商业坏账担保和其他服务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本市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为实体经济服务,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目标,以及深化金融改革,促进商业保理业务公司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应当建立协调监督城市商业保理行业机制完善城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体系,研究解决重大行业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有效加强行业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本市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和发展工作机制,做好监管和行业风险防范与处置后的工作。他们可以研究和发布商业激励,费用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政策措施,以指导商业保理公司更好地为中小型和微型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商业保理公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督规则,进行统计,组织有关风险监测和预警的责任。警告,预防和处置。

本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产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行政部门,负责在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商业保理业务公司承担初步审查,信息统计以及过程中和事后监督的职责,并专门负责组织和实施风险监控以及预警,预防和预防措施。处置等相关工作,并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各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资产规模等因素,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加强监管。能力,并认真执行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责任。

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地区产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外部专业等第三方组织参加监督检查工作。工作,并包括相应的费用年度预算安排。

第八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监督信息收集,行业数据统计,风险监测和预警等工作;实现与相关部门的监管信息相互交流和共享,定期分析和判断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状况,提出风险预警和处置建议,并加强事件发生前后的商业保理公司的协调监督。

第2章的建立,更改和取消

第九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的企业名称中注明“商业保理”一词。

第十条在本市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并试行商业保理业务的,应当向登记区域的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初步审查通过后,区产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同意成立商业保理公司并进行试行商业保理业务。

第十一条拟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场监督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营业所注册完成之前,不得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第十二条申请在本市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和试点商业保理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p](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并有清晰合理的实际支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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