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条款有效,法院根据出轨方的经济收入和日常消费水平判给其 50,000 元的赔偿金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宪章 记者 云法轩)在广州,一对夫妇约定:谁出轨造成离婚,谁就赔偿对方50万元。该男子的出轨被妻子发现,妻子起诉法院离婚,要求丈夫赔偿 50 万元。法院会支持它吗?“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最近,这起离婚纠纷已经进行了一审和二审,并有了一个判决。
双方商定出轨支付 500,000 元
2017年8月,郑某、袁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
2018 年 10 月 20 日,两人签署了《婚姻财产协议》,规定未来,如果双方因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异性朋友关系暧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过错方应一次性赔偿对方 50 万元,并平分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2019 年 11 月 3 日晚私人调查公司-夫妻双方约定出轨方支付 50 万元合法吗?,袁某某有与异性在商务酒店婚外同住记录。
郑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袁某多次与其他异性男女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出轨的赔偿,遂向法院上诉,请求判决准予离婚,袁某根据《婚姻财产协议》向其支付赔偿金50万元。
在诉讼中,袁某同意离婚,但他没有过错,没有同意支付 50 万元的赔偿金,作为一名货车司机,巨额的经济赔偿金已经远远超出了他的支付能力,而且婚姻财产协议的部分条款涉及限制离婚自由,这部分条款应该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夫妻应当彼此忠诚,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郑和袁的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为人生观念和价值观的差异而产生矛盾,现在郑告离婚,袁同意离婚,即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调解无效, 离婚应该被批准。
争议:协议中的条款有效吗?
本案中,郑、袁某在婚姻期间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的内容,是关于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义务的约定,是《婚姻法》第四条的具体化。这个“忠诚条款”其实是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限制一方婚姻人身自由,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等可撤销的情况, 并且是一种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符合 婚姻 法的原则和精神,并被确定为符合该法。
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袁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但考虑到本案的情况和袁某某的陈述宁波市私家侦探公司,足以认定袁某某有异性朋友关系暧昧,影响婚姻家庭,从而造成夫妻关系破裂, 并且属于有过错的一方。考虑到袁某是一名收入一般的货车司机,协议中约定的50万元赔偿金额与其实际经济状况不符,明显过高且不公平,因此法院判决袁某应根据袁某的经济收入、日常消费水平和承受能力向郑某支付5万元的赔偿金, 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
宣判后,郑某、袁某对判决不满,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课堂
“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地方法官的说法,公民有权控制和处置自己的身体,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个人自由。「婚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自愿限制和约束婚后行为自由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同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同时,将于明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民法典》第 1043 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良好的家风,弘扬家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丈夫和妻子应该忠心、尊重和关心彼此;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爱幼,互帮互助,保持平等、和谐、文明婚姻家庭关系。该条款规定了丈夫和妻子之间相互的“忠诚义务”。相互忠诚是夫妻之间的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可能会导致某些不利的后果,而这些后果的量化和实施可能会体现在夫妻离婚上。
如果「违约责任」并非为了维持婚姻,而是指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那么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夫妻双方就离婚时特定婚姻过错的赔偿方式、金额和标准达成的预先约定,在不存在瑕疵或违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事项。
因此,夫妻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有欺诈行为或其他情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需要离婚、放弃子女抚养权等。 以及禁止探视儿童,否则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