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杨女士与张女士按照当地传统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他们育有四个孩子。他们于2012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1月,杨女士发现张某经常深夜外出,手机上经常出现与其他女性的暧昧联系人。她怀疑他有外遇。但张某不肯承认,两人因此多次争吵。最终,杨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由于张某始终否认自己出轨,而杨女士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两人于2017年9月通过调解离婚。
离婚后,杨女士原本想平静地重新开始生活,没想到从亲戚那里得知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张某竟然在2018年3月与另一名女子生下了一个女儿。从时间来看,她的前夫-丈夫显然在婚姻期间出轨。这个消息就像晴天霹雳,深深地震撼了她的心。她的丈夫长期出轨,却不肯承认。杨女士陷入悲痛之中,整天精神恍惚,甚至有自杀倾向。经过深思熟虑,杨女士选择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将前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5万元精神损失费。
离婚后“挽回”精神损失获法院支持
办理该案的宜兴法院认为,张某与杨女士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下女儿,违反了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到他们离婚。张女士的婚姻出轨给杨女士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作为无过错方,杨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最终,法院经过一、二审,判令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5万元。
无锡中院民一庭庭长蔡丽娜表示,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婚姻案件中的无过错方有专门的“保护”规定,包括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有利于无过错方。夫妻之间,支持无过错方主张“精神赔偿”。她提醒,夫妻相互忠诚不仅是道义上的义务,也是法律上的义务。法院的判决结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支持了杨女士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