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寻常的离婚纠纷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据阿毅(男、化名)透露,2015年,他与小凤(女、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不过,因为在江苏工作,两人一直分居。 2016年8月底,小枫去阿姨工作单位住。 9月初,小凤回到福建后不久,就通知阿姨自己怀孕了。两人于2016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2017年5月1日,女儿小云出生。女儿出生后,阿易一直对女儿的出生时间心存疑虑,于是委托法医实验室进行亲子鉴定。检测结果排除了他是小云的亲生父亲,也就是说小云不是阿易的亲生父亲。阿易得知结果后悲痛欲绝,遂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小凤返还赡养费、产前检查等医疗费、亲子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小凤同意离婚,但指出婚姻期间自己并无过错,只是阿姨有不当行为。小凤说,结婚后调查侦探-夫妻俩互相出轨,互相索要精神赔偿……,因为阿易长期在外工作,所以她帮忙打理所有家务,照顾家庭毫无怨言。但婚后,阿乙仍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写了两份《保证书》,承认出轨事实,阿乙应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
此时,夫妻双方都向对方索要精神赔偿。
法庭听证会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姨与小凤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小凤对阿姨与女儿不存在生物血缘关系的鉴定意见无异议,未申请复验。因此,阿毅关于其与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说法成立,应予支持。两人离婚后,小云应该由小凤抚养。但小凤婚姻内所生的孩子与其配偶阿姨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小枫没有告诉阿姨实情,让对方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阿姨请求小枫归还孩子的权利。小云支付赡养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小凤有过错在先,阿姨要求其退还医疗费和亲子鉴定费的理由成立出轨的赔偿,应予支持。但小凤、阿姨均存在《婚姻》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因此,双方针对对方提出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最终,湖里法院作出判决,准予阿姨与小凤离婚;证实阿姨与小云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孩子由小凤抚养;小峰应向阿姨退还赡养费32018.25元、医疗费3614.15元。元和鉴定费3000元;阿仪的其他主张均被驳回。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第四条 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二条 男女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宁波调查取证事务所,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配偶与他人同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