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现年34岁,自2019年起与王先生结为夫妻,却因“前夫”蔡某以重婚罪对其提起诉讼。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周女士在17岁时,曾以虚假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该登记本应被撤销,但遗憾的是,这一撤销并未得以实现。
2018年,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以她的真实身份信息表明“未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与此同时,民政部门至今仍然认为该婚姻登记有效,并拒绝予以撤销。
周女士透露,2018年,她在河北枣强县以虚假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后,试图通过法律途径与所谓的“前夫”蔡某离婚,但法院判定其以虚假身份证登记的婚姻无效,拒绝受理。此后,周女士经历了多次尝试,包括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撤回诉讼、向枣强县民政局提起诉讼却未获受理,以及上诉失败等,始终未能得到有效的司法帮助。
在我已经通过一系列举措公开宣布了离婚或结束同居关系的情况下,我为何与故城县的现任配偶结合,却被指责为重婚呢?周女士对此感到十分无奈,同时也对过去所犯的错误深感懊悔。6月24日,周女士向澎湃新闻透露,在这场持续多年的争执中,她不仅要面对河北省故城县公诉机关对她的重婚罪指控,同时还在枣强县努力争取撤销之前利用伪造身份证所登记的婚姻,身心俱疲。
众所周知,那场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然而无人愿意作出更正,周女士的辩护律师胡磊如此表示。17年前那场被视为“不成熟”的婚姻,究竟该如何画上句号?时至今日,这一问题仍未找到答案。
17岁的婚姻,用假身份证领回真结婚证
2008年,年仅17岁的周女士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却凭借一张虚报年龄的假身份证,与25岁的蔡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到了2016年,由于感情出现裂痕,周女士以外出谋生为借口,离开了蔡某。
用虚假身份登记的结婚登记表
在2017年左右,蔡某向周女士提出了关于孩子抚养费用的要求重婚罪要调查吗,这一请求引发了双方在抚养费用数额以及婚姻状况上的分歧。
2018年,周女士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的申请,然而,她被告知其身份信息表明她未婚,因此不符合提起离婚诉讼的要求。法院没有受理她的案件,并且也没有出具任何相关文书。周女士表示,在提起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告诉她她并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她只能以“同居关系纠纷”为理由来提起诉讼。

周女士决定再次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并从枣强县档案馆取得了与蔡某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该表上明确标注了她的身份证号年份为“1988年”,并且有她的亲笔签名。然而,在2018年6月25日,周女士决定撤回诉讼。她表示,蔡某曾承诺减少抚养费用,但后来却反悔了。
周女士经过律师的咨询后,了解到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无保障,同时孩子抚养权的争夺和财产的分割都存在很大难度,因此她决定放弃提起诉讼。从那时起,周女士便认定自己与蔡某之间已不存在婚姻关系。
2019年1月23日,周女士与河北省故城县的王某喜结连理靠谱的私家侦探-女子 17 年前假结婚陷困局,前夫诉重婚,撤销登记遭推诿?,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不久之后,他们迎来了爱情的结晶,拥有了可爱的孩子。
周女士表示,鉴于之前的诉讼经历,她坚信自己并非已婚,这才与王先生步入婚姻殿堂。然而,令人意外的是,2022年,蔡某向故城县公安局报案,指控周女士涉嫌犯有重婚罪。随后,在同年7月18日,故城县公安局对周女士展开了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4月6日,对她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
故城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出,周女士虽然清楚自己并未与蔡某解除婚姻状态,却依然以1991年出生的实名信息与王先生进行了婚姻登记。同时,枣强县婚姻登记中心出具证明,确认周女士与蔡某的结婚证是真实且有效的。基于此,应当对周女士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4月27日,该案在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检方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法院及民政局对周女士的前段婚姻进行了无效的认定佛山婚姻调查的费用,故此婚姻应当被视为有效。因此,检方主张应对周女士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然而,考虑到周女士在再婚前已提交过婚姻关系确认的申请,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检方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周女士的辩护律师提出,周女士的前段婚姻是无效的,并且她与2019年所结的婚并不构成重婚。
法院和民政局相互催促对方“拿主意”
枣强县公安局新屯派出所于2024年3月7日发布的《情况说明》表明,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仅发现周女士1991年出生的相关身份信息,而1988年的身份信息并未存在。
周女士的辩护人,来自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的胡磊律师明确指出,任何在17岁进行的婚姻登记都是无效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显而易见,无论是故城法院还是公诉方,他们的立场都十分坚定。他们一致认为,假如枣强县民政局或法院当初能够取消原有的结婚登记,那么周女士便不会构成重婚罪。因此,问题的根本所在仍然在于枣强县,然而该民政局却拒绝执行撤销登记的请求。
周女士目前被取保候审
枣强县民政局指出,在周女士的结婚证上,她的身份证信息与实际相符,唯一不同的是出生年份。鉴于这一行为旨在完成婚姻登记,并非出于欺骗动机,故不构成撤销婚姻的依据。
2023年12月9日,周女士将枣强县民政局告上法庭,诉求撤销因假身份证而登记的婚姻信息。面对枣强县法院的裁定不予受理,她转而向衡水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到了2025年2月26日,衡水中院在《行政裁定书》中判定,周女士提出的撤销结婚证的诉讼请求,已超出了法定的六个月诉讼时效,因此驳回了她的上诉请求。
6月11日,周女士接到枣强县民政局发来的情况说明,内容显示依照相关法规,枣强县法院并未对蔡某与周女士的婚姻登记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冒名顶替等行为作出撤销判决。民政局期望法院能够对是否满足撤销条件给出具体建议。
在此之前,枣强县法院在否决了她的行政诉讼请求之后,于2024年12月25日向县民政局递交了《司法建议书》,该文件中提出,民政局需对周女士与蔡某的婚姻登记流程进行重新审视,若发现有任何虚假行为导致婚姻登记的不实,则应立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民政局对此作出回应,指出该起案件的婚姻登记手续严格遵循了当时的婚姻登记操作规范。民政局仅承担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的职责,并无权对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审查和认定。因此,希望法院能够对该案件的事实进行清晰界定,并对该案件是否满足撤销条件提出明确的意见。
枣强县民政局在同年1月20日的回复中,对周女士对其现任丈夫王先生的投诉进行了详细说明。指出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行政部门,并无权力独立撤销相关决定。该局已与法院紧密协作,完成了调查工作,并对法院的询问给予了答复。同时,该局强调,并未向蔡某提供任何虚假证明,且不存在任何滥用职权或失职行为。
17年前的那段“不成熟”的婚姻,如今该如何画上句号?周女士对此仍旧一无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