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报道显示呀,有一位名为柯某琴(化名)的人呢,其出生于1991年,并且已经结婚了,还育有两个孩子哦。之后柯某琴与出生于2001年的萧某(化名)相识啦,然后两人相恋了呢。两人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之后呀,生下了一个孩子哟。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判断认为呢,柯某琴在已经有配偶的情形下与萧某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所以以涉嫌重婚罪为由对柯某琴提起了公诉哦。在8月19日的时候呢,法院做出了判决,判处柯某琴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且缓刑一年呀。
被告人的结婚证。图片来源:青浦区检察院 供图
这起案件致使大众把目光投向“重婚罪”,进而引发议论和探究 。部分网友发出疑问 ,于日常生活当中 ,偶尔会听说男性发生出轨行为 ,甚至和第三者育有子女 ,然而为何他没有被判定为重婚罪呢 ?处于同居状态的两个人 ,在何种情形之下会被确定为“事实婚姻” ,进而存在触犯重婚罪的可能性呢 ?
记者邀请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名叫马玉珍的一位律师,他熟悉婚姻法,并且有着丰富的婚姻家庭诉讼代理经验,还邀请了北京家问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杨岚,以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高明月,让他们针对本案当中涉及的重婚罪、事实婚姻等问题作出法律解读 。
已婚女子与“第三者”同居生子
被判重婚罪
在报道里面,青浦区检察院作出介绍,表明在2012年年底的时候,柯某琴跟劳某(化名)进行了登记结婚,从而成为了合法夫妻,这二人婚后共同养育了两名子女。到了2017年,当这夫妻二人前往上海务工之际,柯某琴碰到了萧某。萧某并不知晓柯某琴已经结婚,二人一见面就好像老朋友一样,彼此之间产生了感情。在2018年,劳某在街上看到柯某琴跟萧某走在一起,他们的举止十分亲密。劳某极其愤怒,跟柯某琴发生争吵之后,强行把她带回了老家。
然柯某琴对萧某极为思念,离家出走之后,又再度返回上海,而后与萧某共同居住、生活,并对外称呼及表现类似夫妻般相处,邻居也都认定他们是一对合乎法律规定之夫妻。萧某声称,自己并不晓得柯某琴尚无离婚状态。2019年时,柯某琴和萧某生育了一个儿子。当孩子需要办理户口登记时,柯某琴才意识到要与劳某去办理离婚证。劳某听闻柯某琴的这般经历后,决定向警方报警。
2022年8月11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因为柯某琴涉嫌重婚罪,所以对其提起公诉。检察院觉得,柯某琴已有配偶,却还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她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依照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惩处。然而柯某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自愿进行认罪认罚,并且她的孩子年龄还小,不能够长期离开亲生母亲。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8月19日,法院判处她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柯某琴户籍所在地区的法院判决,准许她与其前夫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五十八条有着相关规定,那重婚罪是指这样一种情况,一是有配偶的人却又去重婚,二是明明知道他人是有配偶的,然而却和那个人结婚,对于这样的行为,会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由青海省司法厅所发布的普法文章提到,有这样一种界定,对于所谓有配偶而言,具体是指男人存在着妻子,女人拥有着丈夫私家侦探调查取证-90后二胎母亲婚内出轨00后男友同居生子,被判重婚罪!法律警示:婚姻忠诚不可违,并且这种夫妻之间的关系,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的情况下,仍处于存续状态的,这样的状况才被认定为是有着配偶的人;要是夫妻之间的关系已经被解除了,又或者由于配偶一方出现死亡的情形,从而使得夫妻关系自然而然消失不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再被视作是有配偶的人了。
高明月向记者讲,重婚罪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得有重婚的故意,其客观层面的要件是存在重婚的事实 。重婚的事实 ,并非一定得去办理重婚登记 ,“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这种情况也有可能会被判定为重婚 。
据新闻报道,在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八年这个时间段内,有两千一百九十三人因为重婚罪名而被判处刑罚,当中男性所占比例为百分之五十四,女性所占比例是百分之四十六。其中,在重婚类型的案件里,“事实婚姻”所占据的比例达到了八成 。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是认定重婚的必要条件

记者从马玉珍处得知,重婚罪在表现形式那上边儿,是分为两种情况的,其之一呢,是法律婚再加上法律婚哦,也就是去领取两个结婚证的那种状况。另一种情况则是法律婚加上以夫妻名义去同居,进而构成事实重婚这种情形。
高明月作出解释,在刑事范畴之内,所说的“事实婚姻”,着重突出的是“以夫妻身份共同居住生活”。“以夫妻名义”以及“同居生活”这两个条件均极为关键。众多“重婚”情形较为隐匿,从获取证据的角度而言,要取得“同居生活”的证据颇为艰难。在这样的时刻,与所谓“事实婚姻”的对象生育子女,便会成为证实双方存在同居生活的关键证据。
针对柯、萧我俩养育子女这事,在认定双方是否长久共同生活意愿,以及判定双方是否构成重婚罪方面,它被视作重要依据。然而呢,经梳理近年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那些判例,记者留意到,不是说跟婚外第三人生了孩子,就肯定代表会被认定存在“事实婚姻”。要是没有足够证据表明二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哪怕生了孩子,也不一定会被认定为重婚罪。
记者被告知高明月称佛山专业调查公司,“以夫妻名义同居”是需要举证的难点,生活里,一些男性在所谓“包养第三者”时,未用“夫妻名义”重婚罪外地如何取证,此情形下,即便与婚外“女友”育有孩子,也不会被判定为重婚罪,高明月表明,针对这种行为,可追究其民事责任,要求其承担婚内过错责任 。
高明月还指出,存在尚未离婚,便和钟情的他人同居的情形,这种情况在生活中极为常见,婚姻内的另一方配偶,有可能会追究行为方的重婚责任,然而有不少案件最后都没能被认定构成重婚罪。主要缘由是行为方并没有“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从性别角度来讲,无论男女,只要犯罪,在法律面前都是同等对待的。
马玉珍称,某些已婚男性做出轨之事的话,或许会挑选隐匿诸多信息,不大肆宣扬。然而一些女性却期望能有个“名分”,就算不进行结婚证领取,也要对外声称是夫妻,处于这样的情形下,就极有可能构成重婚罪。换句话讲,这和当事人的性别、性格以及心理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
1994年后的“事实婚姻”
不再具备合法性
在柯某琴跟萧某所涉及的案件里头,法院运用了“事实婚姻”这个概念。马玉珍朝着记者讲,所谓“事实婚姻”,指的是没去领取结婚证,然而却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居住生活 。
杨岚亦透露说告知媒体,那种被称作事实婚姻的状况,是对照于合法登记的婚姻来讲的。事实婚姻没有经过依照法律进行登记,从本质上来看属于违法婚姻,然而鉴于我国农村较为落后地区的某些实际情形,国家对于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却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关系有条件地给予认可,如此一来便衍生出了“事实婚姻”这个概念。
马玉珍告知记者,在2001年12月27日,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作出规定,其内容为,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当他们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时,应当区别对待,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若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那么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要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若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刑事方面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在1994年12月14日,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其内容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于1994年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在1994年2月1日由民政部发布施行的,在该条例发布施行之后,有配偶的人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对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然应当按照重婚罪来定罪处罚。
杨岚表示,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以下要件:

关于事实婚姻认定这点,存在这样几个关键点,首先是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起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其次是双方是以夫妻的名义在一定时长内持续、且稳定地共同生活,再者是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的时候就已然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最后是1994年2月2日以后开始的同居并不归属事实婚姻的范畴。
重婚违反忠诚义务
侵犯配偶财产权
马玉珍向记者讲说,于重婚罪里,被告人那一方,主要侵害了对方两方面的权益。一方面是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对方长时间不知情或者独自守着空房,这也对对方择偶的权益以及追求个人幸福的权益造成了影响。
一方面,侵犯方面,另有所涉上,还对配偶财产权构成了侵犯。双方处于未离婚状态,于是乎,在这种状情下,重婚一方的全部财产皆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之物,然而呢,重婚一方却将此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经营自身的“小家”,这般作为,不但有违道德准尺规范之矩,而且对配偶财产权形成了侵犯之举。配偶具备追回此财产之权利。除此之外,要是配偶因身患疾病、自身并无收入,从而需要他人予以照料护理,而重婚一方在该情形下却未履行尽到相互抚养的义务职责,基于此造成对方受到伤害的状况,如此一来,还涉嫌构成遗弃罪行之嫌。
杨岚称,夫妻双方彼此享有配偶权,我国法律条文尚未对配偶权予以明确规定,然而夫妻间相互享有的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双方理应遵守,重婚罪所保护的不光有夫妻间的人身财产权利,还有一夫一妻的法律制度 。
马玉珍认为,对于重婚者来说,有三点需要提醒。
首先,婚姻并不会由于分居多年就自行解除。其次,利用自身拥有两张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冒用他人身份再者伪造离婚文件等方式获取的结婚证,如此也会触犯重婚罪。最后,认定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法院在进行判定的时候嘛,主要会看看是不是举办了婚宴、对外是不是宣称称是夫妻、是不是拍摄了婚纱照等这些方面的证据,然后再去综合起来认定 。
婚姻中有一方,若婚姻无法持续下去,必须先解除婚姻关系,不然就存在犯重婚罪的风险。那个没登记结婚的另一方,必然要全面弄清对方的以往婚姻状况,不然就会遭受欺骗。处于知晓对方婚姻尚未解除的情境下,进行同居是有极大风险的,要是以夫妻名义生活,既得不到婚姻法保护,还或许构成重婚罪,所获财产可能化为乌有。所以,婚姻以及恋爱都是极其严肃的,务必要谨慎对待,规避风险。
高明月指出,在许多离婚案件里,配偶,也就是受害者其中一方,会借助调查取证,去获取对方跟其他人同居的证据。这些证据,虽说没办法追究过错方的重婚责任,然而在离婚案件当中能够当作关键证据,以此追究对方的婚姻过错责任。
将婚姻登记制度已联网这一情况考虑进去,重复登记结婚的可能性正变得越来越渺小,严格讲的重婚罪于现在而言很难达成。然而,“事实婚姻”的重婚存在着那种含糊不清的空间呀,这并不契合刑法谦抑与“罪刑法定”这些基本原则呢。
对于将来是否能够取消重婚罪这一观点,高明月律师持有这样的看法。与此同时,为保护婚姻当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可凭借立法以及司法手段,加重婚内存在过错一方的民事责任,像是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还有让其少分财产等 。
(海南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