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规定。该权利得以实现,对法院意义重大,能使其在发现真实的前提下,保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维护国家民事法律秩序。近年来,基层法庭处理婚姻、合同、侵权责任等案件时,当事人存在滥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利的情况,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当前,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规定不够具体,所以需要明晰该权利构成要件,研究其在诉讼实务中的运作状况,。
一、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基本概念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是所指在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与之相关的诉讼代理人,于收集证据之际碰到客观方面产生的障碍,进而没有办法拿到必要的证据之时,去请求法院予以帮助,申请法院协助其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权利 。
二、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的发展历程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时确立了申请调查取证权,这权利是立法机关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时特地为当事人新增加的一项权利,赋予当事人这项权利的背景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已然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从新中国成立起,直至改革开放初期的三十多年间,我国长期施行一种民事审判方式,它被理论界称作“超职权主义” ,这种审判方式有其特点,即着重强调法院职权在诉讼里的作用,要求法院不但要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担责,而且还要对诉讼中的事实问题担责,而为了获取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法官要积极主动地去调查收集证据,要深入到纠纷发生之处进行调查,要通过走访当事人周边的干部以及群众来了解案情 。新中国首部《民事诉讼法》显著基于职权主义理念编订,于证据收集范畴,此法律一则规定当事人需就自身主张向法庭呈上证据,二则责令法庭全方位、客观化地开展调查并收集证据。
随着改革持续不断地深化,特别是随着以市场经济作为价值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被提出,我国民事诉讼的理念发生了深刻的改变,民法属于私法、民事诉讼是为解决私法上的争议而设置的制度的这种理念逐渐在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占据主导地位。相应地,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开展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这一改革的切入点是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1991年,我国针对《民事诉讼法》展开了全面修订,于修订进程里。立法机关在诸多方面纳入了当事人主义的要素,进而弱化了法院的职权。
采取当事人主义此种方式,其具体做法为凸显当事人于诉讼里的主体地位,既强化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又着重强调当事人于诉讼当中理应承担的责任。就证据收集这一方面进行具体说明,修订过后的《民事诉讼法》着重指出当事人应当针对自身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不再要求法院全方位、客观地去开展调查收集证据的工作,明确表明法院的职责主要在于全面且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在法院于新的诉讼格局里退出收集证据主力军行列的情况下,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凸显出来了,要是当事人没办法收集到对自身有利的证据,无法提出证据用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败诉的结果或许就会随之而来。当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持有证据,或者虽未持有但比较容易获取时,收集证据的问题不存在或不突出,然而要是重要的证据被对方当事人占有,或者被诉讼外的第三人占有且他们因某种原因不愿提供给举证人,收集证据的问题就开始凸显了。于是,在着重突出当事人举证责任之际,怎样去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变成了立法当中需要予以解决的问题啦。针对当事人收集证据时有可能碰到的自身难以克服的那些困难,《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为客观原因没办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是人民法院觉得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呢。虽然法律是针对法院所作出的规定,在于给法院设定去帮助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义务,然而,权利跟义务向来是相对产生的,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证据调查的基本原理,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这个原理当中,我们不难得出一项新的诉讼权利,也就是请求法院帮助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由此诞生的结论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就是《民事证据规定》,在其中把《民事诉讼法》确立的那项权利给具体化了,明确指出当事人能够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存在三种,其一为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且须人民法院依职权去调取的档案材料,其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其三是其他因客观原因而不能进行收集的材料。第一审程序里,当事人就此提出申请的时间,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天;其提出的方式靠谱的婚姻调查公司-浅析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 ,是书面方式,申请书里要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如若申请被法院拒绝,当事人能够向受理申请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要是一审中的申请法院未准许,而二审法院觉得拒绝有误,那么二审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收集到的证据能够当作新的证据在二审时使用。应该讲,这些规定在实体方面以及程序方面充实了这项权利的相关内容,与此同时也对保障这项权利的达成有所帮助。

三、保障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意义
(一)这是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的必要需求,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诸多广泛的诉讼权利,并且责令法院在诉讼期间应当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以实现,在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里,证明权算得上是一项处于关键核心地位的权利,由于在事实争议类型的诉讼当中,不管是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还是被告所提出的抗辩,能不能获得法院的采信,全都取决于证据,民事诉讼里的证据通常要由当事人来予以提供,因而能够讲当事人举证的情形基本上决定了诉讼的输赢。
在民事诉讼里头,双方当事人,不管在理论层面还是法律层面,理论上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平等却不等于事实平等,存在诉讼前各类不平等情形。有的是经济地位不平等,像是普通消费者跟生产者、经营者,特别是垄断地位的大企业、大公司 ;还有其他方面事实状态不平等,像患者和医生之间,环境污染受害者和排放污染物企业之间等等。会造成收集证据能力出现重大差异,在这个状态下,这儿所说的规定(这规定就是“(二)”所指内容)则是保障当事人平等开展诉讼的必要需求。特别是,有的时候,某一要件事实虽属原告方为获胜诉而须向法院主张并证明的范畴,然而证明该事实的相关证据却被被告一方所占有抑或掌控,处于这种情形下,如果仅让原告自身去收集证据,这无疑等同于拒绝给予受到损害的原告司法救济。即便是那些原、被告双方诉讼能力差不多的案子,有时也会出现这样的状况,主张并证明某一事实的责任归在一方,然而关键性的证据却受对方当事人掌控,并且对方当事人又不情愿把这一证据交予出来,在这种情形下,负有提供证据责任的那一方当事人同样需要法院予以协助。民事诉讼的理想状况是双方当事人能够切实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在武器对等的形势下展开对抗,而要达成这一理想状况,法院对在收集证据问题上陷入艰难处境的当事人给予帮助也是绝对不可少的 。
(三)这是法院去发现真实从而完成民事诉讼任务的一种需要,《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要借助诉讼来查明事实,要分清是非,要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要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要保护合法民事权益,要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总而言之,就是要求法院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之上达成实体法所确立的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借助诉讼获得了国家的守护,而从国家的视角来看,法律所明确的民事法律秩序得到了维护。
(四)是有必要减少适用证明责任判决的啦。哪怕在事实根本没法清楚查明,法官依靠现有的那些证据没办法形成关于待证事实到底是真是假的心证之时还能够去求助证明责任的,按照证明责任的承担来作出判决,然而呢,法院的证明责任判决终究是建立在对本案事实的真伪没办法作出判断这个基础之上的呀,证明责任判决虽说强制性地使纠纷得以解决了,但是民事诉讼制度本来所追求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国家民事法律秩序的目标终究还是没有达成的呀。证明责任判决,虽没办法绝对予以避免,然而却绝对不可以过多使用,要是在法院方面的裁判当中佛山取证公司,频繁性地出现性质归属于“灰色结论”的证明责任判决,那么将会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还会动摇民众对于司法制度的信心。
完备我们国家民事诉讼制度,这着实是急需的。事实上呀,赋予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协助收集证据这种权利,在法律范畴内可不是我国立法率先开创的举措呢。当事人在去收集证据的进程里,碰到依自身能力难以克服的阻碍,这是常见于民事诉讼当中的状况,各个国家的立法机关都得对这一具有共同特性的问题予以应对,并且要去解决它。
四、申请调查取证权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申请调查取证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该证据对查明案件中的争议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只有证据与作为裁判基础的争议事实存在紧密关联这个时候,获得这么个证据对法院查明争议事实有着重要作用之际,法院才有必要展开调查,才会同意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实际上,不只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得以必要性作为前提条件,就连当事人把已经收集好的证据提交给法院,也得是在必要这样子的前提下法院才会组织质证。在下面讲的这些情形当中,当事人的申请就会因为不符合有关这一要件最终给拒绝掉:1、证据对于解决本案的争议缺少重要性。倘若事实自身对本案诉讼而言无关宏旨,便无法成为证明对象,自然而然也就无需借助证据予以证明,第一;申请调取的证据欠缺关联性,关联性所指的是因证据的提出会让待证事实的真实或者虚假获取一定程度的证明,这同样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而要是缺乏关联性,就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据,进而也就没必要去收集,第二;证据的证明力太过薄弱,第三 。即便请求收集的证据和待证事实有着关联,然而要是该证据的证明力相当微弱,就算取得了这一证据,亦是无法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对于证明力明显太过薄弱的证据,法院同样不会应允收集。超出证明所需的证据。有时,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尽管与争议事实存在关联,可是倘若法官觉得现有的证据已然达到了充分的条件,即便没有这一证据,法官也能够形成心证,法院便会以不必要作为理由拒绝当事人的申请。一、存在能够用来替代当事人所申请调查的证据的其它证据,二、而且,相较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其它证据是能够通过较为容易的方法获取的,三、或者是能够以支付较低成本的方式来获得的。

(二)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是本人和诉讼代理人无法收集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这样一个条件,关键便在于怎么去理解法律的此项规定,应当予以承认,此项规定是高度抽象化的那种,就跟民法里的“善意”、”恶意”、“过失”、”正当事由“没什么两样。最高法院于《民事证据规定》里虽说做出了将其具体化的一番努力,然而能够明确列举出来的却仅仅只有两种情形,所以就得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此种具有兜底性质的条款。于诉讼里,要是申请法院去调取的乃是《民事证据规定》清晰罗列说明的那种情形,相对来讲反倒是会比较好去处理一些,当事人只要在申请书之中阐述表明相当于这两种情形的具体事实,可是问题在于,在诉讼实务当中所发生的状况里,存在着不少情况并不属于清晰罗列说明的情形容种类呀。
纵然是属于明确列举出来的情形,当事人自己去进行诉讼,或者聘请律师来代理诉讼,鉴于收集证据能力方面存在的差异,也会导致不一样的结果 。比如说同样是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要是当事人自己去进行诉讼,当事人亲自去要求查阅以及复制对方当事人的登记信息,就会遭到拒绝 ;然而要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便能够去收集这样的证据材料 。当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展开审查之时,应当遵循保障当事人申请权的宗旨,只要对于当事人而言,确实属于其自身无法获取的情况,并且由法院协助收集不会给法院增添极大的负担,那么法院就理应同意当事人的该申请。在当事人本人开展诉讼的情形下,法院不适合凭借本来能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这一理由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也不适合建议当事人聘请律师而自己却不去进行调查取证,这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
针对并非明确列举出来的情形,那就得去剖析能不能归入兜底条款的范畴。而当开展这般的分析以及判断之时,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状况着手,凭借一个个具备典型性的个案,以此来明确识别与判断的标准。比如说,存在一些存放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证据资料,尽管这些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存在关联,然而当事人自行前去收集时,对方是否同意予以提供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并且一旦拒绝提供,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除了申请法院调取之外别无其他有效的办法。这样的证据,只要当事人向法院说明,属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去收集而遭拒绝的情况,便能够认定符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条件。可以的,对不对?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的申请
当事人应按《民事证据规定》明确要求,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中,要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还要写明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以及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写明这些,一是为助法院判断是否符申请调查取证条件,二是在法院准予申请时,为法院调查取证活动提供必要信息 。有一种必要性在于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因为法院会将申请书保存在案件卷宗里,它能够起到证明程序问题的作用,而这对于有可能出现的上诉或者申请再审而言有着重要意义。
(四)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申请
《民事证据规定》表明当事人可于举证期限届满的 7 日前,向法院递交调查取证的申请 ,此项规定存有合理之处 ,鉴于若等到举证期限快要届满之际才去提出申请 ,那么法院便没办法在举证期限内达成调查取证的工作 ;此外 如果法院不批准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依旧有权申请复议 ,而处理复议同样需要花费时间 。当事人不但在第一审拥有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 ,在第二审乃至到了再审阶段 ,仍旧享有该项权利 。当事人于第二审阶段申请调查取证,往往是因某一关键事实未获法院认定进而导致败诉,当事人觉得其主张的事实确实存在,只是在第一审时自身并不知晓法院认定其举证不充分,故而会在提起上诉之际,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申请法院展开调查取证行为。《民事诉讼法》已将法院未依照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列入申请再审的事由范畴,当事人依据这一事由申请再审时,一旦申请成功,便会向再审法院请求开展调查取证举动。对于当事人而言,在第二审程序里申请调查取证,通常情况下是要在提起上诉之际一并提出申请的;然而在再审程序当中申请调查取证,那就应当在法院已然决定再审之后,迅速地向负责再审的法院去提出申请。
结语
存在一项权利,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名为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不过当事人也应按照法律给出的规定运用该权利,不能将此权利进行滥用、使其扩大化,不能把法院当作自己取证的工具,也不能把法院视为自己的代理人。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去协助当事人开展调查取证,当既要保障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时,又不能过度迁就当事人的此项权利,借此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