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商务调查:宁波市公安局关于教育整顿顽疾专项整治名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总体要求,坚持整顿开放,现公开公安机关顽疾专项整治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防止干扰司法“三规定”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重点接受他人请求,利用职务影响或者工作便利,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明确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作出指示、问候、提出要求等或对具体案件的办理采取暗示等方式
干扰、插手正常的执法办案活动; 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非法接触,“互相支持”甚至相互勾结宁波侦查取证,混案,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非法向公安机关泄露办案秘密或者其他事项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
二、立案不力、不查不查、降级处理、非法取保候审等问题
对不配合警方处理、处理不规范的,重点予以纠正; 不受理案件、不立案的; 立案后未依法告知的; 立案后未及时开展调查取证,未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的; 依法及时撤案、终止调查; 根据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予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未依法及时解除的; 行政案件不予办理、降级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被拘留者; 不符合调解范围由他人代为处理的; 符合移送起诉条件但未及时移送起诉的; 刑事案件降级; 违反规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管理不规范或者不及时交还的; 有选择性、倾向于营利性的执法办案; 其他违法执法、司法问题。
三、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重点纠正那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通过编造虚假的鉴定材料、疾病评估、妊娠检测、鉴定结论等不能自理的行为,为犯罪分子申请减刑、假释、临时监管的行为他们自己; 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越权、违反法定程序对罪犯申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群众举报、被害人或其家属上访反映,公安机关正在立案请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法违纪犯罪分子; 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非法干涉和干涉经济纠纷问题
重点纠正以“刑事优先”为由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行为; 无管辖权强行立案的; 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推断”经济纠纷一方宁波商务调查 宁波市公安局关于教育整顿顽疾专项整治名单的公告,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主张的; 有其他违法行为干涉经济纠纷的。
5、数字证书管理和使用不规范,泄露警务工作秘密
重点整治辅警违规使用民警个人数字证书的行为; 未经许可借用、盗用他人公安信息网络数字证书的; 除工作需要外,使用数字证书查询、记录、存储、泄露、传播、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 隐瞒、掩盖与查询、使用个人信息有关的违法行为。
6、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活动以及非法参股、借贷
重点整治违反浙江省“八不准”参与民间借贷行为; 违反规定在境内经营业务、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票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开展业务(在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股票;利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违规获取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权证、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或者利用职权推销指定证券、交通、保险等产品从事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额外福利的;公安机关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配偶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可能影响其在辖区和业务范围内公正履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违反有关规定,在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担任由外方聘任或者委派的高级职务正规的调查公司 ,或者违规担任职务,或者领取报酬兼职的; 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成员辞职、退休未满三年,其他公安干警辞职未满两年,有违规任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