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的消息,鄞州区江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近日审结了一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案件。
今年3月7日下午宁波个人信息调查公司,江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案件移送函,反映宁波某包装企业在江山某工业园区实施用工行为2022年11月,该镇某单位非法延长工人工作时间,孙某、刘某等106名工人非法延长工作时间。
发出调查通知书
接到移交函后,江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迅速赶赴包装公司调查取证。 经调查宁波调查取证公司,该公司为抢生产订单,于2022年11月非法延长106名工人的工作时间。11月106名工人平均工作时间约为250小时为了赶订单,106人被迫加班,宁波这家公司被罚款……,全部被非法延长工作时间。超过70小时,且该单位未取得实施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不定时工作时间的行政许可,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 对此,江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于4月27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涉案企业处以罚款10600元。
江山镇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员郑浩杰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工会和工人每天一般不超过一小时。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提倡斗争并没有错,但不能作为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劳动者权利的义务,一切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否则,不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企业的健康经营发展,还将承担违法后果。
中国宁波网记者 卞成宇 通讯员 李佳静 李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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