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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罪刑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25-01-13 12:03:44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意见

全面规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

为进一步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量刑推荐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量刑推荐工作的指导意见》。定罪及处罚案件》(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七章4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意见》的制定,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在新时代”。这也是国家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时,坚持宽严相济、依法提出建议、客观公正、罪刑相适应、量刑平衡的原则。专章规定了量刑证据审查,要求影响量刑的基本事实和每种量刑情节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意见》规范了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要求检察机关按照相关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量刑方式提出量刑建议,并注重部门负责人、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长的监督。检察官、检察委员会提出量刑建议。 、签到功能。

《意见》专章规定了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时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程序。明确规定不得绕过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认罪;犯罪嫌疑人签署供述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又没有悔罪的,检察机关不得撤销供述或者改变量刑建议。

《意见》完善量刑建议调整机制,对量刑监督作出规定。对量刑建议调整的启动、程序、时间、方式等作出规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悔罪上诉而从宽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院负责人表示,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确定并提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的重要职责和核心环节之一。处罚案件。量刑建议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量刑是否公正、恰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否准确贯彻落实。 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协同推动制度全面落实,案件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操控性得到显着改善。 2020年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检察院量刑建议采纳率约95%。 2021年1月至11月,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占总量的90.87%,较首发期2019年同期上升54.97个百分点。法院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6.85%,同期认罪认罪案件上诉率为3.5%,比不适用认罪从宽制度的案件上诉率低20.51个百分点和惩罚。上述数据表明,检察官的量刑推荐能力不断提升,这得益于司法实践的磨练、检察官与法官同室培训学习、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充分沟通。同时,检察院量刑建议在法律解释、听取各方意见、准确性、规范性等方面仍需加强。在此背景下,为了推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更加科学规范,保障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机关正确实施和健康发展,制定《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关于发行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

关于落实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依法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规范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指导意见》。 《检察机关关于落实办理认罪刑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已经2021年11月15日检察委员会第十三次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同时,请认真贯彻落实。

1、提高思想认识。检察院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关键环节,促进司法公平正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落实量刑建议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贯彻落实《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的思想觉悟和行动自觉,切实推动量刑建议深入开展,不断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2、加强沟通协调。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开展量刑建议,要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规范性。这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配合,按照《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的规定,充分解释法律,听取意见,特别是加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义务人的沟通。律师。认真听取辩护意见,切实保障辩护权。

3.强化监管约束。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出轨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罪刑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量刑建议要精准规范,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罪刑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和《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量刑建议监督机制。建议”,充分发挥检察官的作用。官员联席会议的协商协商以及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委员会的签到作用,确保量刑建议规范、透明、规模统一。

《量刑建议指导意见》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开展量刑建议的重要规范依据。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切实提高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调研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及时了解本地区适用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量刑指导意见》全面顺利实施建议”。执行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 年 12 月 3 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

关于执行量刑建议的指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1月15日

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78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公开、公正,加强对量刑建议活动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对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证据、查明事实、准确认定犯罪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宽严相济。量刑建议应当根据犯罪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从重、从宽、减轻、免除处罚等各种量刑情节,做到必要时从宽、情节严重时从重、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平衡严重性。

(二)依法提出建议。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提出量刑建议。

(三)客观公正。全面收集、审查有罪、无罪、轻罪、重罪、从宽、情节严重等证据,按照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地提出量刑建议。

(四)刑罚应当与犯罪相适应。提出量刑建议时,不仅要体现认罪认罚从宽,还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严重程度、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社会危险程度等,确保罪刑相当,避免罪刑不平衡。

(5)量刑平衡。对于涉嫌犯罪事实、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量刑建议应当基本平衡。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量刑建议所依据的从重、从宽、减轻、免予处罚等法定量刑情节已经查明;

(三)量刑建议所依据的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经查明。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提出量刑的确定建议。对于新类型特殊刑事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要严格控制量刑建议的范围。

证据调取相关规定_证据合理调查处理办法_证据调查的不合理之处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并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听取意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章 量刑证据的审查

第六条 影响量刑的基本事实和各量刑情节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有罪与无罪、罪轻与轻、从宽与严重的全部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随案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侦查机关。在规定时间内转移。侦查机关应当收集量刑证据而未能收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侦查机关补充有关证据或者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财产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涉及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 对于自首情节,应当重点审查自首的主动性、口供的真实性、稳定性等。

对于立功行为,重点审查举报犯罪的严重程度、提供的线索对于破案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举报揭发人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的处罚等。犯罪嫌疑人报案、揭发犯罪立功线索的,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获取的线索来源、是否已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是否移送侦查机关。已进行调查并 确认。

对于累犯、惯犯、犯罪记录、违法行为等情节,应当取得相关判决、裁定、释放证明等材料,以及前后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和频率、间隔时间长短、情节严重程度等。应审查犯罪事实等。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有和解、是否退还、赔偿赃物、是否有前科等情况进行审查。犯罪行为和其他酌情量刑情节,并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情况、成长环境、心理健康等都会进行审查和综合判断。

与个人品格有关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但与犯罪有关的个人品格可以综合考虑作为裁量量刑情节。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与受害人进行协商,或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理解。是否主动承担公共损害修复、赔偿等责任,是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赔偿,但受害人拒绝赔偿或者赔偿要求明显不合理,无法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给予适当宽大处理赔偿情况以及整个案件的情况。犯罪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的除外。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听取犯罪发生地、居住地侦查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关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案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应当认真审查。侦查机关未委托调查评估,人民检察院拟提出量刑、管制、缓刑、量刑建议的,一般应当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进行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管制、缓刑、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收到调查、鉴定材料的,应当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委托调查鉴定但未收到调查鉴定材料的,应当对整个案件进行审查后,确定犯罪嫌疑人符合管制或者缓刑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判处管制、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将委托书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第三章 量刑建议的提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量刑指南规定的基本量刑方法,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本刑和拟判刑,并提出量刑建议。对于新类型、少见刑事案件,可以参照相关量刑规范和同类案件判决提出量刑建议。

第十二条 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说明主刑适用的刑罚种类、刑期、是否适用缓刑等。

建议判处拘役的,一般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如果建议追加处罚,应当提出追加处罚的类型。

建议处以罚款的,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缴纳罚款的能力确定数额。

如果建议适用缓刑,应当明确说明。

第十三条 除有减轻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范围内提出,主刑不得超过两个。

如果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般应当规定比较明确的量刑幅度。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不超过两年。

如果建议判处管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区分当事人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有悔罪、情节严重等。犯罪的性质等,综合考虑宽大的限度和程度。从宽大幅度来看,主动认罪处罚好于被动认罪处罚,提前认罪处罚好于晚期认罪处罚,完整认罪处罚好于不完全认罪处罚,稳定认罪处罚优于认罪认罚。不稳定的认罪和惩罚。

对认罪认罚的从宽一般应当大于对只认罪、认罪不认罚的从宽。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同时认罪认罚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应当从宽处罚。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虽认罪认罚,但其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建议应当依法严格控制从宽或者不予从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犯;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三)犯罪情节较轻,但有累犯、惯犯等严重情节的;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或者其他严重侵害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严格控制宽大程度或者不宜宽大的情形。

第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同时具有严重、从轻、减轻情节的,应当充分考虑每种情节的调整幅度,综合分析提出量刑建议。不得仅因某一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从宽或者从重处罚。

犯罪嫌疑人有减轻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提出量刑建议。量刑范围有多个的,应当在法定量刑范围的相邻量刑范围内提出量刑建议。

第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数罪并有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首先根据量刑情节调整每罪的基刑,并分别提出量刑建议。然后依法提出数罪并罚后决定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分别列出对单罪的量刑建议和对数罪并罚后确定刑罚的量刑建议。

第十八条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提出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注意各类犯罪嫌疑人之间量刑的平衡。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立案后可能发生的返赃赔偿、刑事和解、修复损害等量刑情节的变化,并提出符合相应条件的量刑建议。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运用量刑智能辅助系统,结合有关结论和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分析案件、推算量刑、提出量刑建议。

第二十一条 检察官应当综合审查事实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根据量刑情节提出初步量刑建议,并组织听取意见。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或者建议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确定量刑建议范围,然后组织听证:

(一)新型、罕见犯罪;

(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

(三)犯罪嫌疑人众多的;

(四)性侵未成年人的;

证据调取相关规定_证据调查的不合理之处_证据合理调查处理办法

(五)结果与类似案件或者关联案件明显不一致的;

(六)其他认为有必要报告或者讨论的。

检察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提出量刑建议。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量刑建议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请求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充分保障其辩护权利,严禁要求犯罪嫌疑人终止委托。

没有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人、值班律师会见、查阅卷宗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委托辩护人代为辩护的,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由法律援助机构确定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其监护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时,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拟认定的犯罪事实、指控的罪名、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和法律依据 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

人民检察院可以当面听取意见,也可以通过视频远程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的意见。

如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或税务律师对量刑建议提出不同的意见,或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以及人民在审查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其辩护人或职责律师的意见是合理的,它将是合理的,它将是合理的采用它们并相应地调整量刑建议。如果审查认为该意见是不合理的,则应根据法律规定,整个案件的情况,类似案件的判决等给出解释。

第26条:在倾听意见的过程中,人民的生产者可以在必要时披露或部分向犯罪嫌疑人披露,以通过显示,阅读,游戏等来影响定罪和判决的主要证据材料,例如证据,并提升嫌疑人认罪并接受惩罚。

如果确实需要披露口头证据,应注意合理选择发现的内容和方法,以避免阻碍诉讼并影响审判。

第27条如果在听取意见后达成共识,则犯罪嫌疑人应签署有罪和惩罚的认罪。如果根据《刑事诉讼法法》第174条第2款的某些情况不需要签署认可书,则不会影响宽大的量刑建议。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证据调查的不合理之处,则应出席辩护人以见证并签署认罪。不允许绕过辩护人并安排值班律师代表他的供词。如果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席防守者,他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目睹认可。

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接受惩罚,而无需委托辩护人,并拒绝签署承认书时拒绝值班律师的帮助,则应将值班律师告知出席证人,并应在此处注明这一点。认可信。如果值班律师反对人民的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和程序的适用,则检察官应倾听他的意见,并告知他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要求认罪并接受惩罚,然后签署供词。

当一个少数犯罪嫌疑人签署一封认可书时,他的法律代表应在场并签署确认。如果法律代表无法出席,则应出席适当的成年人以签署确认。如果法律代表或辩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供认和惩罚有异议,则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无需签署承认书。

第28条在听力意见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及其后卫或职责律师提供可能影响量刑或提出需要审查和验证的不同意见的新证据材料,则可能会暂停意见的听力。审查,验证和全面准备后,人民的生产者可能会继续听取意见。

第29条:如果被告自愿认罪并接受惩罚后,在人民的检察官启动公共检方和审判之前,人民的检察官可能会组织意见听证会。如果达成协议,被告应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有罪和惩罚的认罪。

第30条:如果犯罪嫌疑人签署供认并接受惩罚的情况,如果没有新事实和证据,并且犯罪嫌疑人尚未悔改,则人民的检察官不得撤销供认或更改判决建议。除非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和悔改是不真实的,或者他在认罪和接受惩罚后感到遗憾,或者他未能按照认可信中的要求弥补损失或退还损失的损失或退还赔偿,否则没有判决建议,没有判决建议。被提高犯罪嫌疑人的惩罚。

第31条当人民的采购方提出量刑建议时,通常应准备量刑建议,并将其与起诉书一起转移给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简单且量刑情况很简单并且适用加快裁决程序的情况,起诉书也可以在起诉书中说明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应陈述拟议的主要惩罚,额外的惩罚,是否应对犯罪嫌疑人施加缓刑以及理由和基础。如有必要,可以发出单独的量刑建议原因陈述。对于在迅速程序下审理的案件,如果起诉书中陈述了量刑建议,则可以在起诉书中简化推理。

第5章调整量刑建议

第32条:如果经过审判后,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显然是不合适的,或者认为被告人或辩护人对判刑建议的反对是合理的,并建议人们的接受者调整量刑建议,请仔细审查人民的诉讼。 。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建议是合理的,则应在调整量刑建议并认为人民法院的建议不适当时,应解释原因和依据。

当人民的采购方调整其量刑建议时,它可能会准备一份量刑建议调整信并将其提交给人民法院。

第33条:如果判刑建议在审判前或休会期间进行了调整,则应再次审理被告及其后卫或职责律师的意见。

如果在法院审判期间调整了量刑建议,而被告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则人民的检察官可以在法庭上调整量刑建议并在记录中记录下来。如果法院无法达成协议或调整量刑建议并需要执行相应的报告和决策程序,则可以建议法院押后听证会,根据条款的第24和25条的规定组织意见听证会。这些意见,并决定执行相应程序后是否进行。调整。

如果使用加快裁决程序来聆听有罪的认罪和惩罚案件,并且有必要调整量刑建议佛山正规寻人公司,则应在审判或法院进行调整。

第34条被告签署了有罪和惩罚的认罪之后,如果他在审判期间对他不再认罪和接受惩罚后感到遗憾,那么人民的申请人将理解re悔的原因。如果被告显然不再认罪并接受惩罚,那么人民的检察官应建议人民法院不再申请认罪和接受惩罚。宽大处理系统撤回了宽大处理量判决的建议,并建议法院在判刑时考虑相应的情况。如果有必要根据法律将审判转换为普通程序或摘要程序,则人民的采购方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第35条:如果被告认罪并接受惩罚,而辩护人在审判期间没有不认罪,则人民的检察官应核实被告的认罪和惩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如果被告仍然认罪并接受惩罚,则可能会继续适用认罪和接受惩罚的宽大处理制度。如果被告回到他的话语中,而不再恳求认罪并接受惩罚,则应按照这些意见的第34条的规定来处理他。

第36条检察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调整量刑建议。根据这些意见的第21条,如果它在检察官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内,则检察官可以调整量刑建议并向部门主管报告提交;如果它在检察长或检察官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之内,则检察官将或检察官委员会决定进行调整。

第6章量刑监督

第37条如果人民法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第2款的规定,并直接作出判决,而无需告知人民的检察官调整判刑建议,则人民的检察官通常应根据法律对法律提起抗议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

第38条在对有罪认罪和惩罚案件的审判期间,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显然是不合适的,并建议人民的检察官对其进行调整,但人民的检察官不会进行调整或人民法院不采用调整调整后,如果人民的检察官认为判决的判决或裁决确实是错误的,则应根据法律提出抗议,或者根据案件的情况是通过提出检察官建议或发出通知以纠正违规行为来进行监督。

第39条在认罪和接受惩罚的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用了人民检察官提出的判决建议,以作出判决或裁决。被告仅以判决太严厉为由提出上诉。由于被告对此感到遗憾,并且不再恳求认罪并接受惩罚,因此宽大的量刑显然是不合适的。 ,人民的检察官应根据法律提出抗议。

第7章补充规定

第40条,人民的生产者处理有罪和惩罚的第二审判和重审案件,并根据这些意见提出量刑建议。

第41条这些意见应从发行之日起生效。 (作者:Shi Zhaok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