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查是立案前对辖区内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以确定诉讼活动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专门设立了关于初查的章节。由于职业犯罪侦查具有许多不同于普通刑事侦查的特殊性,因此前期侦查在职业犯罪侦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预审提高取证成功率。初步侦查是在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秘密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不受犯罪嫌疑人及其社交网络的干扰。取证相对容易,而且取证的证据真实性高。 。二是前期调查提高立案准确性。初查的目的是确定案件线索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如果初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充分的犯罪证据,将为案件的准确立案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前期侦查获得的各种信息和罪证也是侦查顺利进行的有力因素。确保。三是初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经初步侦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生活不因秘密初步侦查受到任何影响;如果罪名成立并立案侦查,立案的准确性也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措施。审慎正确,初查罪证证据的获取,减少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依赖,更有利于侦查过程中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有利于社会稳定。目前,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也大多适用初查制度。然而,对于初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以下简称初查证据①)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都存在较大争议,导致侦查人员立案后重复证据转换工作。案件中,特别是在刑事拘留期间,为了使立案后收集的证据符合法定逮捕条件,仓促变换前期侦查证据,不仅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而且分散了办案人员的注意力。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它影响调查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对初步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的不同看法
对于初审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立案前的初查制度,初查缺乏法律依据。 [1]因此,初步侦查证据不具备刑事诉讼的证据能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初查证据中的物证、书证可以赋予证据能力,因为物证、书证具有高度稳定性,无论是否在初查中收集,一般不影响其真实性。阶段或立案后侦查阶段。影响;证人证言等口头证据具有易变性,需要在侦查阶段进行转化,与转化后内容不变的证据一起使用,才具有证据能力。第三种观点认为,初步调查中的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其法律依据是《规则》第六章第二节规定的初步调查。依法初步侦查收集的证据具有刑事诉讼的证据能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2、初审证据的证据能力分析
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完全相反,但都是以证据采信的合法性标准来衡量,即初查是否有法律依据、初查证据是否合法。 “依法”收集。直接影响证据的合法性,进而影响其证据能力。但第一种观点仅仅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初查制度就否定了初查的合法性,进而彻底否定了初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这是不合理的。它实质上否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二种观点强调证据的稳定性,认为证人证言等口头证据具有波动性。初步调查阶段的说法是否属实值得怀疑。如果同一证人在调查阶段作出相同的陈述,则其陈述的有效性得到证明。内容属实。这种观点本质上是基于证据采信的真实性标准,即审查证据的证明力标准。证据的采信是建立在对证据能力的认可的基础上的,因此判断其证据能力并不科学。笔者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初查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下面,笔者将在区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基础上,具体论证初查证据的证据能力,并对其证明力进行分析,以进一步明确初查证据的证据能力。
(一)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根据证据法理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审查证据的两个主要内容。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是否能够满足诉讼活动中证据的基本要求证据调查的不合理之处,即证据是否具备诉讼的“接纳资格”。在大陆法系中,多称为证据资格,而在英美法系中,则称为“证据可接受性”。 “可采性”,我国有学者也称之为“证据的可采性标准”。无论用哪个称谓,都是指证据是否具备诉讼资格,其主要内容包括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待证明事实的效力和强度,即证据能否符合证明待证明事实的法律标准,也称为效力。证据或证据的强度。其主要内容是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价值,即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审查可以分为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和其他证据使用者对证据的审查。司法举证包括取证收集、举证、质证、鉴定四个环节。法官的认证包括对证据的承认和接受。接纳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进入诉讼的问题,即证据能力的认定问题;承认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进入诉讼的问题。接纳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进入诉讼的问题。是否使用这些证据来定案,就是证明力的确定问题。除法官对证据的认证和审查外,刑事诉讼各环节的证据使用者,如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部门的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等,也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案件中的证据。判断证据的存在性和证明力,但只有法官的认证才是最终的、决定性的,其认证的内容也是其他证据使用者审查和评价证据的标准。
(二)初审证据的证据能力分析
与证明力审查判断相比,证据能力审查判断是初步的、正式的审查,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较少依赖审查人的主观能动性,审查内容为证据的客观性。性质、关联性和合法性,其中合法性是最重要的内容。可以说,实践中对证据能力的审查主要是对其合法性的审查。
1、初步调查证据客观。客观性是某种材料被采纳为证据的首要资格标准,它包括内容的客观性和形式的客观性。内容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是客观事物的反映,而不是纯粹的猜想或猜测;形式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的形式并以某种方式被人们感知。理论界对于“真实性”也有一个标准。如果用“真实性”一词来代替“客观性”标准,则意味着证据在形式上或表面上是真实的。完全虚假或伪造的,不得使用。采用。初步调查就是初步调查。对检举、控告、报告和自首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进行,无法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即对与案件线索相关的人和地点进行调查。了解并收集相关证据。初步侦查证据为侦查人员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依据。因此,初查本身就是为了提高立案的准确性,防止虚假的案件线索,防止在审查、判断案件线索时出现主观假设和猜测。 ,初步调查收集的证据与调查收集的证据具有相同的形式真实性,即具有客观性。
2、初步证据具有相关性。关联性是证据能力的基本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的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初步调查的目的是为了立案。它对案件的犯罪事实调查。收集的证据还用于证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犯罪行为和犯罪后果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等。因果关系、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佛山侦探找人,对于判断线索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因此,初步调查证据具有证据关联性。
3、初步调查证据合法。如上所述,证据的合法性是采信某一证据的主要资格标准。它以各种证据规则的规定为基础,包括主体合法性、形式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不合法的证据不能采信,但具体处置方式是“转化为合法后再采信”还是“绝对排除”,与一国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密切相关。在我国,只有以非法手段收集的口头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和《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在没有被绝对排除之前,就会被绝对排除。其他不合法的证据,可以通过加名、依法重新取证等方式使其合法,然后才能采信。
初步调查证据的合法性是其证据能力的关键,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反对者常常以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初查制度为由否认其合法性,进而否认初查证据的证据。能力。笔者认为,这是用国际上的“程序法律原则”来衡量的,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而且,初步侦查具有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依据和刑事诉讼活动的性质。侦查行为也符合刑事诉讼行为的基本特征,因此初步侦查是合法的,初步侦查证据是初步侦查中依法收集的证据,因此也是合法的。
(一)初步侦查有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依据。 “初查是审查的一种方式,就是在辖区内调查线索,判断诉讼活动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移送的材料应当迅速审查。这里的‘审查’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审查,即对检举、控告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举报和自首;另一个是调查,即采访、了解并收集相关人员和地点的证据,因为这种调查发生在立案之前,所以称为案前调查;与立案后的调查相比,调查仍属于初步调查,也称为“案前调查”。 [3] 《规定》是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它们主要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 《规则》第六章“立案”分为立案、初查、立案三个部分。刑事诉讼法第二部分第一章“立案”作出了详细规定,“初步侦查”一节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进行了详细规定。因此,初步侦查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中并没有出现“初步侦查”一词。 《规定》规定,初查是对刑事诉讼法的扩大解释,检察院无权作出扩大解释。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脱离了司法工作实践。首先,“审查”是指“检查是否正确、适当”,[4]且检查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书面形式的静态审查,也可以是访谈、理解等动态审查。而且,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查的目的是为了认定是否存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但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如往往没有犯罪现场、没有具体受害人等,决定了指控、举报的内容有时不详细。因此,当书面审查无法确定案件线索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时,自然需要进一步调查。不能忽视,也不能在立案依据不足的情况下轻易立案调查,否则会导致案件被驳回,影响无辜群众的生活。工作和生活。因此,前期调查是需要认真负责的指控和举报。也是办案人员执法为民、法治为民理念的体现。这也是办案人员加强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意识的体现。因此,《规则》规定的“初步侦查”并非作扩张性解释,而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法原意和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

(二)初步侦查具有刑事起诉活动的法律性质。立案可分为广义立案和狭义立案。广义的立案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包括立案、初查、立案;狭义的立案仅指立案决定,广义的则包含在立案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二部及其第一章标题中的‘立案’,是指广义的立案。” “整个立案阶段的活动都是刑事诉讼活动。” [5] 刑事诉讼人的初步侦查 立案阶段是案件受理的继续,是立案决定的基础。因此,其性质是刑事诉讼活动。
(三)初步侦查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首先,初查的主体与刑事侦查的主体相同。 《规定》第六章第二节关于初步侦查的规定,是针对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作出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职务犯罪的主体是检察院,因此初查主体也是检察机关商务调查取证-王晓霞:论初查证据的证据能力,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侦查人员应当履行检察机关指派的初步侦查职责。根据《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少数性质不明确、难以集中处理的案件线索,也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步调查。这也是根据检察机关的分配进行的,初查主体仍然是检察机关。 。实践中,负责侦查经济犯罪的公安机关在侦查经济案件时,往往适用初查制度。初查主体是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侦查人员具体负责。因此,无论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初查主体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侦查主体。
其次,初查方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根据《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初步调查方法包括“询问、询问、检查、鉴定、取证材料以及其他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被调查人应当不采取强制措施,不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人的财产。”
第三,初查对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初查内容是案件事实本身和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规定》关于初查的规定,职业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初查的对象是案件线索职业犯罪。实践中,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初查制度,初查对象也是辖区内的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初步调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案件事实本身,即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初步侦查收集相关证据,判断案件线索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符合犯罪要件、是否合法。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等。二是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如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工作情况等。
第四,初查结果是刑侦机关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和《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检察机关经初步侦查案件线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立案决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立案。具体来说,侦查部门拟定初步调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实践中,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初查制度。初查结果也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因此,初步调查依法收集的证据合法,符合客观性、关联性标准,具有证据能力。
(三)初步证据的证明力分析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待证明事实的效力和强度,即证据是否能够符合证明待证明事实的法律标准。其主要内容是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证据内容“可靠、充分”。证明力的审查和判断是以证据的证据能力为依据的。它不仅针对单个证据,还针对一组证据甚至整个案件证据。这是一个从个体审查判断到比较审查判断再到综合审查的过程。复杂的审查和判断过程也是一个遵循逻辑规则的逻辑思维过程。与证据能力审查判断相比,证明力审查判断强调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因为基于司法理性的考虑,立法一般不对各类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证据。
对于初查证据的证明力,争议的焦点在于其内容的真实性。证据形式的真实性是判断证据能力的内容,形式上不真实的证据不予采信;而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内容,不可靠的证据不予采信。有人认为,初步调查阶段收集的口头证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然而,口头证据很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可能变得虚假或歪曲。这是口头证据本身的一大特征,并不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方式。它随着不同的阶段而变化。这是因为,陈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陈述人的个人认知能力、心理倾向或道德品质、陈述的环境等各种主客观因素都会影响口头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根据刑事诉讼证据收集阶段来判断初步证据的真实性是不科学的。
初步证据的证明力(真实性和证明价值)的评价应当与刑事诉讼中的其他证据采用相同的标准。初步调查证据的真实性应当以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和证据内容的可信度为依据。证据来源可靠性评价主要分析证据在形成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影响,并考察证据提供者的动机、能力、知识、身份等因素。证据内容可信度的判断主要分析证据内容的可能性、一致性、合理性和细节性。一致性包括证据本身内容的一致性、与案件其他证据内容的一致性、与案件已知事实(包括无证据事实)的一致性;合理性包括证据表明的情况是否合理。 、证据内容与待证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等。 [6]判断初查证据的证明价值,不仅需要判断单个证据的证明价值,还要根据整个案件的证据来综合判断。
三、初步证据能力问题引发的思考
案件的办理是一个司法举证的过程。其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四个环节都是以证据为中心的。取证是刑事诉讼阶段的前期侦查和立案后三个环节的基础。调查是取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论证了初步调查证据的证据能力后,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初步调查应与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区别
根据《规定》关于初查的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线索的初步调查。虽然从名称和调查方式来看,与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十分相似,而且收集口头证据的书面载体也采用调查笔录,②但性质完全不同。不同的。初步侦查有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据是它具有刑事诉讼的性质。初步侦查的对象是刑事案件的线索。内容是刑事案件本身的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目的是确定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但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行政监察法》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不具备刑事诉讼性质。调查对象不是刑侦机关。调查的内容是行为主体是否违反党纪和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因此,所收集的证据不具备刑事诉讼性质,不具备刑事诉讼的证据能力。它收集了涉及犯罪的一部分证据的证据,必须由刑事调查机构根据法律收集证据,然后才能将其用作最终确定刑事案件的基础。
(2)初步调查应由法律标准化,其申请范围应扩大
初步调查具有刑事诉讼的性质,并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但是,当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在“案件申请”一章中清楚地规定初步调查的程序。 ,方法并将其申请范围扩展到所有情况下,无法根据案件线索和材料确定是否满足提交条件,并且不限于官方犯罪案件。原因如下:

1。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初步调查是刑事调查的基础,也是防止刑事错误定罪的重要保证。在刑事诉讼中,可能在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都可能发生错误的定罪,包括错误地提起案件或错误地提起案件。错误提起案件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例如刑事拘留,逮捕甚至是错误的起诉和对无辜者的判断。不提起案件的错误将使犯罪被沉迷,允许那些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逃避刑事惩罚。初步调查的目的是确定案件中的线索是否符合提起案件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初步调查的应用范围超出了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与工作相关的犯罪案件,也适用于经济犯罪案件。实际结果表明,初步研究不仅确保了案件的准确提交,而且在提交案件后的平稳研究中起着重要作用,为准确处理案件并防止发生错误案件的实心基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从世界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法律和刑事调查惯例的规定来看,初步调查是刑事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清楚地表明,司法警察的官员在共和国检察官的指示下进行“初步调查”或Ex Officio的指示。 “初步调查”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必要将案件转交给预审法官,确定某些指控是否是错误的,以避免对后悔的“不当起诉”,并确定是否构成某些构成某些元素犯罪是避免高度结果调查程序的程序。 [7]“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司法警察发现犯罪发生或收到犯罪报告后,他们应在48小时内进行“初步调查”,并向检察官提交报告将其转移到初步调查办公室进行收集。材料,检察官开始进行正式调查。 [8]德国刑事诉讼法法规定,检察机构在开始刑事调查之前必须有初步怀疑。为了定义“最初的怀疑”,德国警察法律和警察实践尝试“先发制人的调查”来解决这个问题。 [9]尽管这些国家在初步调查,初步调查或初步调查方面的规定具有不同的名称,但它们是正式调查的基础,并且具有刑事诉讼的性质。因此,初步调查并不是我国独有的,而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也可以在规定初步调查时从这些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学习。
3。从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的角度来看,初步调查的合法化是法律程序原则的迫切要求。合法性的原则是现代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原则。美国,法国,日本,德国和其他国家已明确规定了程序合法性的原则,联合国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件也认可了这一原则,并已发展为国际刑事司法的重要指南。尽管我国家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程序的原则,但在2003年,全国人民国会将修订《刑事诉讼法法》纳入了修订《刑事诉讼法》之后,法律程序原则已被包括在内。刑事诉讼程序基本原则的第一个原则。 。同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也将在证据制度一章中规定。 [10]因此,根据程序合法性的原则,将质疑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初步调查系统的法律地位,并且在初步调查期间收集的证据也有被排除在使用中的危险。因此,程序合法性的原则迫切要求将初步调查系统合法化。除了在刑事诉讼法法中特别规定了初步调查系统外,还要详细介绍初步调查的程序,方法等,还应扩大其申请范围。可以将初步调查应用于那些无法确定基于案件线索和材料提出案件的条件的人。确保对犯罪的准确申请和顺利调查,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参见:
①先进的调查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的申请阶段,根据法律在初步调查期间收集的证据。本文称为初步调查证据。
在实践中,刑事调查机构在初步调查阶段收集的口头证据的承运人是调查记录。在提起案件后的调查阶段,不再使用调查成绩单。取而代之的是,基于口头证据提供者的身份使用了两个不同的成绩单。也就是说,审讯笔录和审讯成绩单,前者适用于证人证词,后者适用于刑事嫌疑人的认罪和辩护。
参考:
[1]江万对。关于刑事诉讼中初步调查的法律地位[J]。 Hebei Law,2005年,(1):146。
[2] [6] He Jiahong,Liu Pinxin。证据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256,389。390。
[3] [5]朱小气。职业犯罪调查[M]。北京:中国采购出版社,2004年。100。
[4]现代中国词典[Z]。北京:商务,1992。1021。
[7] [法国] Caston,Stefani等。 Luo Jiezhen翻译。法国刑事诉讼法法的本质[M]。北京:中国政治与法学大学出版社。 1999。357。359。
[8]由黄冯的郑魏克翻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介绍[A]。意大利刑事诉讼法[Z]。北京:中国政治与法学大学出版社。 1994。4。
[9] [德国] Klaus Luo Kexin。由Wu Liqi翻译。刑事诉讼法(第24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57。
[10]粉丝Chongyi。有关修订《刑事诉讼法法》的特别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公理大学出版社,2004年。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