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忠诚协议#
指婚姻双方鉴于婚姻不信任或提醒双方避免不忠行为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协议中往往规定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所谓“出轨方”)必须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部分或全部放弃婚姻财产。
那么,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呢? 《忠诚协议》中哪些内容不会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下面我们结合真实案例
从实际裁判的角度来看
我们来谈谈“忠诚协议”
案例1(2019)川01闽中1078号
2015年9月17日,杨某与刘某签订《婚姻忠实协议》,约定:
……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或者其他方式证明一方当事人精神上或者出轨不忠的(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等)。 ))或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或其他违反配偶忠诚协议的行为,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以及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将自愿捐赠给无过错方并归无过错方所有;同时,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取得的所有房产均按照本协议执行:男方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位于成都市XX区XX路的房产无.XXXX,单位
... 男女双方充分认可和理解本协议规定的全部内容,并自愿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内容; ...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杨某均已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签订的《婚姻忠诚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佛山正规侦探公司,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存在胁迫、欺诈、不公平等,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生效法律文件确认的事实,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约定,应当按照上述约定承担责任。所有”的后果。
案例2(2018)黔01闽中5882号

李、段原本是夫妻。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9月9日登记结婚后,于2015年9月16日到清镇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月××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再次办理手续。
2015年12月9日,段某向李某发出一份协议书专业婚外情取证公司-有什么方法可以防止出轨吗?这个协议签还是不签?如何签名?,协议内容如下:“本人段某向李某保证,李某名下的所有债务均由段某承担,没有任何理由逃避,李某也不会被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欠钱。”某名下的所有债务,如李某,如果发现段某有不忠或出轨行为,我段某将离家出走,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并赔偿李某30万元。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有效。担保人:段某日期:2015年12月9日。”
李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段某辩称夫妻俩关系还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2016)钱018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李某、段某离婚。判决认为,李某办理离婚手续时,2016年10月23日,段某与其他女子在清镇市某酒店房间过夜婚外情协议,有违夫妻间的相互忠诚。
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民终5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现李某以上述两项判决均认定段某在婚姻期间出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段某本来是夫妻关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在段与李交往期间,段与其他女性在酒店房间过夜。虽然双方关系早已出现裂痕,但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李某还违反了丈夫对妻子相互忠诚的义务,确实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应向李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李某索赔的赔偿金为30万元,赔偿金额过高。考虑到双方关系状况及清镇市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扶持2万元。段某辩称,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图,是李某强迫他写字、按手印的。段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这一点,其主张不予采纳。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
主流的裁判意见可以概括如下:
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
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有支配和处分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人身自由。配偶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自愿约束和限制其性自由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同意的结果,符合婚姻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即使婚姻第四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不是权利义务规范,而是倡导规范,也不妨碍夫妻自愿将这种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赋予忠诚义务法律效力的民事协议形式。只要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受法律保护。
关于《忠诚协议》规定的“洁身自好、离家出走”问题
如果《忠诚协议》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过多的财产责任,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考但不完全按照约定进行判决。
关于《忠诚协议》中的离婚财产协议

《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规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如果《忠诚协议》明确规定离婚后财产分割,该协议属于离婚协议中的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离婚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商离婚为条件的,如果双方不同意离婚,其中一方将不会进入离婚程序。夫妻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属于条件条款。签署本条款仅表示本条款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离婚成为既成事实之前,任何一方都有后悔的余地。
关于《忠诚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与忠诚义务挂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抚养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法院一般不会依据《忠诚协议》对《约定》来判断子女抚养问题,而是根据婚姻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进行判断是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忠诚协议”不得剥夺或限制协议当事人的个人权利
如果《忠诚协议》中有剥夺或者限制自然人基本人格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的条款,这些条款无效。
所以
签订《忠诚协议》
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签订《忠诚协议》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以协议的形式剥夺或限制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如不得不离婚、放弃子女抚养权、不被抚养等。即使这样的协议成立,也是无效协议,不能达到签订协议的目的。
不要在《忠诚协议》中对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规定极其严格的条件,比如“净身出户”、“巨额赔偿”条款等。如果一开始胃口太大,很容易造成太大的损失。
离婚协议的条款一定不能出现在“忠诚协议”中,因为一旦确定涉及离婚条款,就会给对方“悔罪”的可能,而法律是支持这种“悔罪”的。为防止法院认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为离婚条款,建议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如下:“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其会自愿遵守以下财产协议:……”这样,就转化为夫妻财产协议,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夫妻之间签订了大量的“忠诚协议”,体现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进步。然而,只有正确运用法律工具,才能真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